取缔非法行医公告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非法行医店(点)依法进行取缔,现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泸 县 卫 生 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
取缔非法行医公告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辖区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非法行医店(点)依法进行取缔,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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