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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查处一起乡村医生异地非法行医案件

时间:2010-11-29 10:08来源:Admin5 作者:秩名 点击:

20101025,泸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泸县潮河镇瓦子街村普仁连锁药房xx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学诊疗活动”。接到群众举报后我大队高度重视,先后3次派卫生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

20101125,我大队再次派遣4名卫生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泸县潮河镇瓦子街村普仁连锁药房xx店负责人张xx的陪同下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药店的正中有一张长方形的桌子和一条凳子,有一名叫杨xx的老年女性正座在凳子上清点自己的药品,这张桌子上发现杨xx的处方签一张,医生签名栏注明为张xx2在这张桌子的抽屉里面发现有名字叫做管xx、何xx、彭xx的处方签各一张,医师签名均为张xx3在该药店里面发现有一个垃圾箱,垃圾箱内发现有使用过的250ml氯化钠瓶子5个,有一堆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大约有几十具),在该药店的另外一张桌子上发现有一袋未使用过的输液器,共25具;4、张xx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法人员以现场笔录和拍照对现场予以固定证据。

经对杨xx的询问得知:其本人由于手部不舒服,由该药店负责人张xx为其看病并且拿药,在桌子上面发现的杨xx的处方签就是有张xx在药店里开具的。通过对药店负责人张xx的询问得知:张xx系泸县潮河镇某村的乡村医生,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于其核准经营的村卫生室业务不好,便在该药店擅自执业,该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处方签和未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进行了证据保存,并且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诊疗活动。目前,我大队已立案,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过程中。

目前部分乡村医生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经营的卫生室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时常出现。由于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点达不到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给群众就医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其非法执业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明确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适合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乡村医生不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我队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药店和张xx予以处罚。

今后我大队将本着严格执法,服务群众的要求,对非法行医行为采取一贯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同时,将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开展依法执业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为群众提供规范、安全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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