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某中学违反索证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2008年9月25日15时50分,泸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何某接群众举报来电,投诉部分学生饮用了泸县某中学供应的桶装饮用水后有腹泻症状。接到投诉后,2008年9月25日16时10分,泸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何某、周某在出示工作证件后在泸县二中公寓管理人员杨X、体卫处主任刘X的陪同下对泸县二中进行检查,发现:在该校公寓四楼发现有泸州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可饮用纯净水”共19桶,其中8桶未使用,未使用的8桶里面有6桶“可可饮用纯净水”均出现漏水现象。该批桶装水标示生产日期位08年9月24日,地址:泸县福集镇建设街粮站,现场未发现该批桶装水的检验报告书。该层公寓9月20日供应的学生寝室418#、421#、422#、423#、424#、426#、429#、431#、407#正在使用的桶装水已不见,在该层也未发现该批水桶;该层服务员杨某未出示有效健康证明。该案立案后,四川省泸县某中学提供了四川省泸县某中学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未签定学校与公寓楼的协议说明、与桶装水供应商的协议遗失证明、不能提供桶装水进货台帐票据说明、未取得泸州鑫龙食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说明、不能提供桶装水最近期的检验报告说明、可可山泉饮用水结算表格复印件、泸州市纳溪区可可山泉水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学校公寓楼管理人员林X的身份证复印件、杨X健康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又于08年9月28日调取了泸县人民医院门诊病人就诊登记薄复印件。通过以上证据和对公寓管理人员杨X、公寓楼管理人员X、泸州市纳溪区可可山泉水厂负责人刘X的询问,证实四川省泸县某中学从2006年开始向公寓的学生供应泸州市纳溪区可可山泉水厂生产的“可可饮用纯净水”,四川省泸县某中学每桶进购价是4元,销售给学生是每桶6元。2008年5月,由于泸州市纳溪区可可山泉水厂整改,水供应不上,因此改由泸州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供应“可可饮用纯净水”。四川省泸县某中学仅仅2006年在第一次进购桶装水时向泸州市纳溪区可可山泉水厂索取了桶装水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来进购一直没有再向泸州市纳溪区可可山泉水厂索取,改由泸州市鑫龙食品有限公司供应“可可饮用纯净水”后,直到2008年9月,也未索取桶装水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四川省泸县某中学相关人员口头承认平均每学期销售11000桶,每桶6元,但无法提供进购销售桶装饮用水的票据或单据,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相关证据:询问笔录4份 现场检查笔录1份 调取证据清单2份 四川省泸县某中学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法人代表刘X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未签定学校与公寓楼的协议说明1份 与桶装水供应商的协议遗失证明1份 不能提供桶装水进货台帐票据说明1份 未取得泸州鑫龙食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说明1份 不能提供桶装水最近期的检验报告说明1份 可可山泉饮用水结算表格复印件1份 泸州市纳溪区可可山泉水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学校公寓楼管理人员林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适用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 处理结果:1、责令停止销售未取得检验报告的桶装饮用水;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分析与思考: 1、违反条款还应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违反索证管理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学校是食品安全高危区域,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卫生部于2005年印发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学校应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应建立并落实准入制度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等。但是,相对于校内食堂的规范,还存在学校桶装水卫生安全这样一个尴尬的地带。目前,很多学校都使用了桶装饮用水,而对其监管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到位,才会导致学校进购桶装饮用水时未向供应商索取相关产品合格证明。而同时,学校相关负责人没有将对学生饮水安全的认识提高到食品的高度上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下一步,我们相关部门应针对性地加强对学校的食品以及饮用水的卫生知识培训,同时联合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饮用水供应单位的检查力度,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