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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某诊所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时间:2010-06-24 14: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泸县某诊所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案情简介:20078月,泸县发生假狂犬病疫苗事件,群众举报石桥镇王某在注射假疫苗,821日,王某到县卫生局接受调查,承认一直在行医及为林某某6人注射假狂犬病疫苗的事实。20071113日,泸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该单位负责人王某陪同下对该诊所检查时,发现王某某诊所从20033月至今未到县卫生局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20071128日,泸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通知书》书面形式告知王某某诊所负责人王,于20071211日前到泸县卫生局二楼医政股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71210日王某某诊所负责人王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泸县卫生局通知个体医生王某某诊所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但未提供校验所需材料;200817日泸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再次向王某某诊所以书面形式送达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通知,限期于2008115日前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交至泸县卫生局执法监督大队监督二科办公室,以便我局进行校验,但王某某诊所负责人王拒绝签收,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校验材料。通过对王某的询问,得知王某某诊所从2003年至20071220日一直在泸县石桥镇开展诊疗活动。现调查核实王某某诊所经泸县卫生局两次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停止诊疗活动,属于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证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通知书2  询问笔录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

适用法律: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理结果:吊销王某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议的详细过程:某某诊所诊所负责人王某某认为200817日向其送达校验通知的人员卫生院防保人员鲁某无执法证,对其身份不认可。认为其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已于2003618日被泸县卫生局收缴,无法提供正本校验;认为单独通知其校验是个人行为,通知校验文书既不规范也不合法,因此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不予认可,于是向泸州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泸州市卫生局审议案件后,认为鲁某只是陪同送达校验通知的见证人,并非执法人员,现场已有另外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参与送达;关于当事人认为其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被收缴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关于当事人认为单独通知其校验是个人行为,通知校验文书既不规范也不合法的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七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当事人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泸县卫生局以非文件形式单独通知其校验,并加盖了泸县卫生局公章,是合法的。但在复议过程中,王某某诊所诊所负责人王某又主动申请撤销了复议,接受了行政处罚。

最后结果:吊销某某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分析与思考:虽然最终王某某诊所诊所负责人王某申请撤销了复议,接受了吊销行政处罚,但案件终体现的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1、鲁某虽只是陪同送达校验通知的见证人,并非执法人员,但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时没有向当事人说明其身份,致使当事人误以为鲁某是执法人员。这提醒广大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避免程序违法;

2、关于当事人认为其医疗机构许可证正本被收缴的问题,虽与本案无关,但提醒我们,收缴相对人的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适用听证程序,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任意收缴或暂扣。本案再一次提醒了我们,程序合法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程序违法,自然实体也不合法,必然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甚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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